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和《湖北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医校〔2022〕9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原《湖北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成人高考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原件、前置学历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升本学生提供),在学校规定的期限报到、缴纳学费、办理注册入学手续。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继续教育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和缴费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成人高考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属前置学历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如已注册学籍的,取消其学籍,所发生费用不予退还。情节恶劣的,应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新生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当年就读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在籍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4)按规定每学年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修业年限以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基本学制,在此基础上可推迟完成学业。凡在基本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一般允许延长1-2年学习时间,最长学习年限为专业基本学制加两年,保留入学资格和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记入学生学习年限。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课程总评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课程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总评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档案。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各校外教学点或校本部答辩小组根据评阅、答辩情况给予综合评定。如学生有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学校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等作出限制。
第八条 课程考试按教学计划执行,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以申请参加补考,并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补考的学生每次只能参加6门(含)以内课程考试。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持单位证明,事先向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学站点请假,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备案,否则视为无故缺考。凡无故缺考者或有作弊行为者,该科成绩以“缺考”或“作弊”记档,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经批准,在毕业前可申请参加补考。
第四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条 学生需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参加统一安排的教学及其他集体活动,包含集中面授、实验实习、作业、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等。不能参加者,在集中教学上课前持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和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1门课程旷课学时超过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者,无论何种原因,不予参加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考勤由校外教学点或班主任负责,考勤表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五节 退 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1)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根据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3)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5)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告30天,公告期满视同送达学生本人。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将学生退学记录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备案。给予退学的学生,不得重新恢复学籍。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申请,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环节申请改换专业的;
(2)由非医学类转入医学类专业的;
(3)没有取得医学类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或没有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申请改换医学类相关专业的;
(4)无正当理由的;
(5)他人代为申请转专业的;
(6)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湖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中医药继教字〔2023〕17号)办理。
第十七条 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按照转出与转入学校学历层次、招生录取类型相同的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成人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达到退学条件的;
(5)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15〕3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拟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按湖北省教育厅转学要求办理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具备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德、智、体、美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缴清学费,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凡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学位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办理成人教育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没有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者,本人申请可办理成人教育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严格比照录取信息、学生档案、国家人口库、图像比对等进行审核修改。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高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学历证书(含学历证明书)的颁发和电子注册,借助学信网平台“监测预警-人像比对”、“监测预警-全库查询”工具,将学生毕业照片与录取照片、入学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一一进行人像比对,对于人像比对不一致、无学籍、空挂学籍或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不颁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不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应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湖北中医药大学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