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一、处理程序
(一)收集证据
考试工作人员尽可能搜集并保留考生违规证据。无法取得证据的,对违规事实应由2名监考员写出违规事实材料,签字确认。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作为物证,予以暂扣。对于请人代考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还应暂扣被代考人准考证等相关证件,要求代考嫌疑人持身份证、准考证照相,作为处理证据留存。
(二)规范记录
监考员应及时在《考生违规情况登记表》上做规范、详细的记录。考试结束后,2名监考员在登记表上签名。登记表不得修改。
(三)告知送达
违规处理告知书一般应当面送达考生。现场发现考生违规,应当场向违规考生送达《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无法当场送达的,如考生已经离开或拒绝接收等造成无法送达的情况,省教育考试院将在公布当次考试成绩时,统一在官方网站上公告其违规处理决定。公告载明该考生的准考证号、违规课程、违规类型、处理决定及救济途径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所有违规考生的违规证据、《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存根由当地考试机构保存1年备查。
二、处理办法
发现考生违规。一般情况下,无需取消违规考生考试资格。对于扰乱考场秩序已对其他考生造成影响,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具体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如下:
1.如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员将当事人连同其身份证件、准考证送交楼层协管员,楼层协管员将考生带至考点办公室。主考按规定处理。
(1)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考号等信息的。
2.如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监考员应当认定考试作弊。及时通过楼层协管员报告主考,由主考按规定处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如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监考员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及时通过楼层协管员报告主考,由主考按规定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生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